關於投資斐濟(斐濟投資局)

斐濟投資局的前身為斐濟群島貿易投資局,於 1980年根據經濟發展委員會法(EDB)1980年第11號法令正式創建,以“促進,帶動和促進斐濟的經濟發展”。該法於 1999年進行了修訂,並更名為斐濟群島貿易投資局,現在稱為投資斐濟(斐濟投資局)。

根據在經濟發展法中闡明的相關功能,投資斐濟(斐濟投資局)將繼續為促進,便利和增加投資和刺激出口提供服務和幫助,。特別是這些服務應包括:
  • 解答本地及海外投資者對貿易和投資的諮詢;
  • 依據外商投資法1999年(第1號法)和外國投資(修訂)法案2004(法案第8號)和2009年的外商投資法規對投資案進行註冊評估;
  • 協助實施新批准的投資項目;
  • 在開展業務遇到阻礙時提供協助;
  • 作為企業從諸如太平洋島國論壇秘書處和企業發展中心等組織的溝通渠道,協助在斐濟企業發展壯大;
  • 通過海外使節團、商務代表團開展活促進投資和出口的相關活動,開展本地研討會,製作宣傳資料以及投資資訊的傳遞,包括政府鼓勵增長和擴大投資和出口的相關獎勵和優惠政策的信息;
  • 進行研究與檢討,為促進投資和出口協助政府制定適當的政策。
  • 與在洛杉磯,悉尼,台灣及上海的商務代表團建立緊密聯繫,協助回應商業投資的相關諮詢,策劃,組織和貿易增長和投資代表團,制定後續行動計劃; 以上僅舉幾例。
  • 投資斐濟(斐濟投資局)將與我們的利益相關者和投資者一起,通過有效率的工作,大力追求所賦使命的實現。